HR劳动案例分享:劳动者拒绝签收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怎么办?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送终止劳动合同及补偿通知。劳动者因为对补偿数额存在异议,拒绝签收终止及补偿通知。用人单位遂通过电子邮件向劳动者发送了终止及补偿通知。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的终止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对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用人单位如何处理为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在不具有必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前提下,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均可以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只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的须向劳动者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及补偿通知,因此用人单位的终止程序并不违法。只是为了确定双方已经终止劳动合同,避免未来就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再生争端,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可以明确终止事实,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劳动者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异议时,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主张,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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