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违法案例之一:不签订劳动合同
某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将劳动者辞退。
用人单位常用的借口就是,既然是试用期,就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先试用满意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还有的单位认为,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新招人员,不想要了,因为没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可以减少麻烦。一般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这是一种对试用期的错误理解,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这么做。
用人单位只有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醒: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员工每月支府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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