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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基本案情
唐三于2020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2年的劳动合同。自2021年3月起,公司要求唐三早8点至晚6点上班,每周工作6天。1个月后唐三因身体吃不消,拒绝公司继续安排其超时加班。公司遂以唐三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公司以唐三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仲裁支持了唐三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休息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国wu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案中,公司要求唐三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唐三不同意加班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公司以唐三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了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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