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务派遣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三、国外劳务派遣现状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
派遣转正劳务派遣工在用人企业长期工作后,由用人企业将其身份转为企业员工,享受企业员工的所有同等待遇。六、对用工单位的好处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有利于加快招聘速度。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有利于降低薪酬成本。有利于合法。有利于规避减员、裁员的风险。有利于防范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有利于降低政府或客户对用工单位的监管风险。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职能的强化。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七、劳务派遣的发展随着政府对劳务派遣管理的逐步规范和控制,劳务外包、生产外包成为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之间合作的新型模式,作为劳务派遣的有力补充形式。广义的劳务派遣,包括劳务外包、临时工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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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快速地发展,尤其是在一些欧美国家,非全日制用工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我国《劳动法》主要以典型的全日制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