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试点工作的单位。对同时申请获得国1家级、省级、市级的试点
单位原则上按高额度进行资助,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第六条申请参加或承办国1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会议资
助的企业应是实质性参与国1际标准化会议。组织、承办重大国1际
标准化活动主要是指在东湖高新区举办召开的学术、论坛、会议
等活动,包括在论坛、峰会等学术交流和产业合作活动中增设的
标准化分论坛等其他活动。
第七条,申请国1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资助的企业应是
国1家标准化管理委1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获奖标准项
目的承担单位。对同时申请获得国1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标准研制项目原则上按高额度进行奖励,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第八条申请按规定采用国1际或者国外先1进标准获得国1际标
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资助的企业,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申请按规定采用国1际或者国外先1进标准获得国1际标
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资助的企业,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
园区申报建设与管理
1. 园区申报单位应按照专1家论证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县市(区)政1府常1务会审议通过,报省科技厅备案执行。
2. 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园3. 各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1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4. 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大力开展农业先1进技术示1范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园区内打造一批星创天地和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1范基地,并推动园区向高1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5.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园区通过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6.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园区创新能力监测要求,建立省级园区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1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