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规范考核工作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1.提出不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相关的培训工作。
2.明确各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及的监督管理,确保各地市完全配备考试所必备的场地、设施及人员等,满足考试要求。对推荐的各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少于1次。省局负责全省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投诉较多、考试工作量较小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组织库建设和更新完善,对“考核平台”及时进行升级改造,对各地《规则》和本意见情况进行督导、指导和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