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馆认证的历史沿革:大使馆认证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国家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同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国家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国家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大使馆认证,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大使馆认证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国家和部分欧洲国家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大使馆认证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国家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是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国家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大使馆认证,这些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大使馆机构加以认证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大使馆认证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大使馆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大使馆认证的概念
大使馆认证(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大使馆认证”。从广义上来说,大使馆认证是指由外交、大使馆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上**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从而使该文件具有境处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要求经该外国驻华大使馆认证,方可在进口时办-理通关结汇手续。
大使馆认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与审核
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业务中,根据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办-理大使馆认证时,出口企业可以委托贸促会代为办-理。
委托代理时,申请单位应填写《大使馆认证申办表》,提交需要办-理大使馆认证的单据文件。单据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大使馆的规定要求(语言、份数、相关单据文件);
——单据文件必须合法有效、真实可靠、正确无误;
——单据文件应当是正式制作的,根据需要可以是正本、副本、甚至是复印件(如报关单),但不能为手写。
——单据文件卷面整洁,文字、签字应当清晰;印章不清、模糊,盖倒、重复盖两个章的单据文件不受理。
贸促会签证机构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可以接受代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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