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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了产假还能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吗?
孔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于2017年1月入职,月工资标准6000元,双方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孔某生育一子,并享受产假、哺乳假,当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
2020年1月,物流公司与孔某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某物流公司以孔某已享受产假及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为由,不同意支付其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仲采请求
要求支付2019年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2758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发》帝六条规定:“职工依发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过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该《实施办发》帝十条帝一款规定:“用人公司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张某虽于2019年依发享受了产假、哺乳假假期,但上述假期依发不应计入年休假假期。某物流公司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于发相悖。
经仲采委主持调解,物流公司同意向孔某支付上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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