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从业义务:
(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这是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因为只有基于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评估专业人员才能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评估服务。
(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相关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业禁止行为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从业禁止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取欺骗、利诱、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专业评估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索要、收取或者变相索要、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评估专业人员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生不得从事评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