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利用以上在细化相关配套制度中提出的押金制度来提高经销商和消费者主动参与的主动性,推动主体间共建共享回收网络体系发展。在生产商负责回收模式下,相关生产企业可以通过正向物流渠道直接回收电池,废旧电池流向,提高回收效能。通过逆向物流渠道,生产商通过与经销商(中间商)的合作,通过经销商来完成动力电池回收的工作,在安全储存的条件下转移给生产商。
2、加大对回收利用相关主体的资金支持力度
针对回收利用盈利较差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与资金投入方面,加强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制开发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回收利用成本。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试点企业在进行回收服务网点建设时,因投入一定资金,企业利润会有所减少。可以设立创新试点,进行创新成果查验,综合考虑和分析所产生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后规范试点,推广规范试点商业模式,发展壮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
同时,可以加大对企业合作的支持力度。中小型第三方回收利用公司可以帮助企业以更低的运营成本完成电池回收和处置。无论是回收层面还是梯次利用技术层面,提高梯次利用率的前置关键技术研发的合作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与中小型企业合作,增加各方收益,从而推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