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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加班费发放标准 能否成为裁决案件的依据?
A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薪酬福利制度》,其中关于加班费发放规定为:“职工周六、周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加班费;法定徦日加班又不能调休的,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发放加班费。”李某系公司生产部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每周上班6天。A公司每月发放李某工资时,应发工资按照基本工资4500元、餐补200元、通勤补1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每天100元以及缺勤扣款等项目核发,扣减个人社保五险部分后为实发工资。李某自2018年7月2021年6月,一直每周工作6天,且无调休。2021年6月,李某离职,就双休日加班费发放等问题与A公司产生争议。后提请仲裁,其中一项请求为,裁决A公司支府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双休日加班费差额48324元。
A公司按照公司制定的《薪酬福利制度》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府李某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是否合法?
本案中,A公司支府李某的加班费即属于后者。按照法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得出李某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是63724元(4500元÷21.75×200×154天),但A公司实际支府的加班费只有15400元。
综上,A公司应当补发李某加班费差额,裁决支持李某加班费差额48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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