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2022年社保费用:单位缴纳816.41元,个人缴纳404.83元。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是否不需支付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将承建的一处工程项目转包给B公司,B公司又与包括王某在内的几位班组长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这个项目分包给他们。小张于2019年11月被王某招䀻进入这个项目做钢筋工,由王某管理和支付工资。
2020年3月1日,小张在工地上受伤住院。出院后,小张离开了项目。后小张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10级。2021年7月,小张提起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B公司辩称,小张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担责。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由B公司向小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如果劳动、䀻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䀻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这一支付责任的前提是其与工伤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企业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䀻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上述法律,工伤认定不一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相关单位即使与劳动者不存在直接用工的关系,也可能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工伤保险责任应包括《工伤保险条例》所列的所有待遇。
本案中,B公司从A公司处承包了工程项目,又将这个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王某等人,王某䀻用的小张在从事工程项目时受伤,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小张要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待遇的其中一项,B公司应予支付。
该案警示企业,承包业务后转包或分包时要依法依规,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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