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性能和防护检测业务概况
该业务主要针对机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检测和工作场所防护检测,如电子直线、PET-CT、SPECT-CT、CT、DSA、CR、DR、机、X射线设备等诊疗设备,让机构了解所使用诊疗设备的相关性能,保护受检者和工作人员免受不必要的照射,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提供技术依据。同时可承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性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如工业探伤、辐照加工、性同位素、测井、运行,人体、行李包、车辆和集装箱检查系统,以及其他含源仪表装置等。
放射防护预评价评价服务优势
卓然辐射检测是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放射卫生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可为机构提供放射卫生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服务。
业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令第52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
评价依据: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
3、《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2019;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
5、《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2020;
6、《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GBZ179-2006);
7、《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检测规范》(GB17589-2011);
8、《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519-2019)。
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辐射防护检测【检测意义】:
了解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辐射强度及防护能力,发现存在隐患,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健康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检测评价周期】:
放射诊疗设备新安装、或维修后的验收检测。以及使用后的每年一次状态检测。
【报告时间】:
现场检测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与评价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与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统一制定。